第五十四条在医师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紧急的,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考试。
以不正当方法获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伪造、变造、交易、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紧急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紧急的,责令中止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拓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根据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获得知情赞同;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病人,拒绝急救处置,或者因为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四)未根据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导致医疗事故或者其他紧急后果。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紧急的,责令中止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病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不真实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时尚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根据规定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借助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病人推行非必须的检查、治疗导致不好的后果;
(六)拓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根据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紧急的,责令中止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紧急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导致恶劣社会干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妨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或者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法,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紧急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员工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员工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医师法